黑龙江省人社厅解答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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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社厅解答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热点问题

2024-07-11 14:3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标题:男满 55、女满 45 周岁可退休,省人社厅解答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热点问题

  来源:ZAKER哈尔滨 

  26 日,省人社厅发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关政策热点问题。按照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 55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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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申报条件

  依据国发〔1978〕104 号文件,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 55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

  依据劳社部发〔1999〕8 号文件,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 10 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 9 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 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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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确实从事过特殊工种但档案记载不清楚人员特殊工种认定问题

  依据黑人保发 [ 2010 ] 134 号文件,正常生产的企业应当严格管理特殊工种岗位,职工是否从事特殊工种岗位应当以档案原始记载为准。由于职工档案记载不清造成特殊工种无法认定的,应当由参保人员所在企业负责。

  对于本意见下发前正常生产企业的参保人员,确实从事过特殊工种工作,但由于种种原因原始档案中特殊工种情况记载不清的,企业及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职工历年工资表、出勤表、特殊津贴费补助表等相关原始有效材料为其建立健全特殊工种档案。参保人员达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时,档案记载情况与工资表、出勤表等相关材料相吻合、并经过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确定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

  三、关于所从事的工种是否为特殊工种问题

  对应自己工作的行业到互联网上国家特殊工种行业目录中查询,不同行业内的企业之间不能参照执行。

  四、关于企业改制后职工特殊工种年限认定及提前退休等问题

  依据黑人保发 [ 2010 ] 134 号文件,国有及城镇集体企业改制后,职工在原企业从事的特殊工种年限予以承认,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国有及城镇集体企业改制为私有、民营或非国有控股企业后,职工自改制之日起 5 年内所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可与改制前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合并计算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年限。

  与国有或城镇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以个体经营或以其他形式灵活就业后所从事的特殊工种工作时间,不再作为提前退休的工作年限。

  国家关于企业改制后职工特殊工种年限认定及提前退休等问题有新的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关于特殊工种退休时间确定问题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 “ 法定退休年龄 ” 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 号)精神,“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 ”,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 男年满 60 周岁,女工人年满 50 周岁,女干部年满 55 周岁 ”。

  达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但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由于单位留用或本人原因未及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以实际办理退休手续的时间为正式退休时间,其基本养老金标准按退休当期的计发办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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